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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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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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14〕12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精神,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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